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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桃園市社區大學設置及管理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107.12.22
預告日期: 108.01.15 ~ 108.01.29
發文字號: 府教終字第1070312777號 公告
據: 桃園市社區大學設置及管理辦法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社區大學發展條例第十二條。
三、本案內容如附件,並刊登於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區(網址
    :https://law.tycg.gov.tw)。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政府公報
    之次日起十四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教育局(終身學習科)。
    (二)聯絡人:郭宗彥。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7473。
    (五)傳真:03-3361044。
    (六)電子信箱:kuo0825@ms.tyc.edu.tw
容:
    桃園市社區大學設置及管理辦法,係桃園市政府依終身學習法之授權
所訂定,於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二日發布。
    為因應終身學習法於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修正,及社區大學發展條
例於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公布施行,考量有修正旨揭辦法之必要性,爰
擬具桃園市社區大學設置及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共修正十四條,其要點如
下:
一、修正本辦法之訂定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修正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之簡稱為教育局。(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三條
    、第五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第十
    四條)
三、委託學校辦理社區大學時,應考量其辦學成效及財務狀況。(修正條
    文第三條)
四、新增講師培訓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
五、修正用詞與母法一致,並增訂學習證書發給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
    十條)
六、新增有關終止委託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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