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 |
公告事項: |
一、原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原訂定依據:消防法第十四條。
三、「廢止法規表」及「桃園市田野引火燃燒管理辦法」如附件,並另載
於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最新消息-草案預告。
四、任何人得自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日起十四日內,向桃園市政府消防
局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消防局火災預防科
(二)聯絡人:陳佳純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80號
(四)電話:(03)3379119 轉 295
(五)傳真:(03)3351924
(六)電子郵件: sinychen@mail.tyfd.gov.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