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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公告本市禁止田野引火燃燒之易致火災行為」草案。
公告日期: |
108.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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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8.01.15
~
108.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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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消秘字第1080001371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消防法第十四條第一項。
三、「公告本市禁止田野引火燃燒之易致火災行為」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
如附件,並另載於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最新消息-草案預告
。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
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消防局火災預防科
(二)聯絡人:陳佳純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80號
(四)電話:(03)3379119 轉 295
(五)傳真:(03)3351924
(六)電子郵件: sinychen@mail.tyfd.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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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考量田野引火燃燒行為非人為可全盤掌握燃燒火勢大小及範圍,又飛
火餘燼恐致生火災,濃煙遮蔽交通視線,影響公共安全甚鉅,同時嚴重影
響空氣品質,為因應全球暖化,以達減少污染、減碳之共同方針,並配合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廣勿露天燃燒稻草方案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推廣禁止
露天燃燒農業剩餘資材方案等政策,桃園市政府依據消防法第十四條規定
,爰擬具公告本市禁止田野引火燃燒之易致火災行為草案,其訂定要點如
下:
一、本公告全面禁止本市田野引火燃燒之行為。(草案第一項)
二、施行日期。(草案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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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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