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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桃園市社區大學審議會設置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108.02.11
預告日期: 108.03.04 ~ 108.03.18
發文字號: 府教終字第1070311310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1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社區大學發展條例第十二條。
三、本案內容如附件,並刊登於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區(網址
    :http://law.tycg.gov.tw)。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政府公報
    之次日起十四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教育局(終身學習科)。
    (二)聯絡人:郭宗彥。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7473。
    (五)傳真:03-3361044。
    (六)電子信箱:kuo0825@ms.tyc.edu.tw
 
容:
為因應社區大學發展條例於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公布施行,明定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社區大學審議會,並就其設置及其他相關事項訂
定自治法規,爰擬具桃園市社區大學審議會設置辦法草案,共八條,其要
點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社區大學審議會之委員組成及比例。(草案第二條)
三、社區大學審議會之委員任期。(草案第三條)
四、社區大學審議會審議之事項。(草案第四條)
五、社區大學審議會之召開、主席人選及會議運作之相關規定。(草案第
    五條)
六、社區大學審議會委員為無給職。(草案第六條)
七、社區大學審議會所需經費來源。(草案第七條)
八、本辦法之施行日期。(草案第八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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