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草案預告
-
歷史法規草案
- 法規草案內容
預告修正「桃園市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收費標準」第三條草案。
公告日期: |
108.02.21
|
預告日期: |
108.03.15
~
108.03.29
|
發文字號: |
府地資字第1080035143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規費法第10條第1項。
三、本案內容如附件,並刊登於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區(網
址:http://law.tycg.gov.tw)。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
之次日起14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桃園市政府地政局。
(二)聯絡人:方子威。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3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5317。
(五)傳真:03-3393625。
(六)電子郵件:10017872@mail.tycg.gov.tw。
|
內容: |
為因應國土資訊系統發展、促進資料流通共享及發揮土地基本資料庫之整
體效益,並規範桃園市政府地政局及所屬各地政事務所提供土地基本資料
庫電子資料之收費基準一致,於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八日訂定桃園市土地基
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收費標準。又內政部為結合新興網路傳輸串連技術,以
最新應用程式介面(API )提供需求單位更快速、便利付費運用全國地籍
資料,已修正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流通作業要點,將應用程式介面(
API )納入規範,爰擬具桃園市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收費標準第三條
修正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增列申請人得以應用程式介面(API )管道申請電子資料之規定。(
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修正「附表」名稱為「附表一」,並刪除附表名稱「桃園市土地基本
資料庫電子資料收費基準表」字樣。(修正條文第三條附表一)
三、增列以應用程式介面(API )管道申請電子資料所對應之收費標準。
(修正條文第三條附表二)
|
圖表附件: |
|
發表建議區
無任何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