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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桃園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捐助財產之最低總額及現金總額比率」草案。

公告日期: 108.02.22
預告日期: 108.03.16 ~ 108.03.30
發文字號: 府文秘字第1080009402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財團法人法第九條。
三、「桃園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捐助財產之最低總額及現金總額比率」草
    案總說明及逐項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
    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如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
    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二)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
    (三)電話:(03)3322592轉8106。
    (四)傳真:(02)3318634。
    (五)電子郵件:10027082@mail.tycg.gov.tw。
容:
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業經總統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以華總一義字第
一○七○○○八○八八一號令制定公布,依本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本法於
公布後六個月施行。依本法第九條規定:「財團法人設立時,其捐助財產
總額,應足以達成設立目的;其最低總額,由主管機關依所掌業務性質定
之。…前項捐助財產,除現金外,得以其他動產、不動產或有價證券代之
。主管機關得依所掌業務性質,訂定現金總額之比率。」本府爰依職掌業
務性質及監督之需要,擬具「桃園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捐助財產之最低總
額及現金總額比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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