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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桃園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之一定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草案。
公告日期: |
108.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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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8.03.16
~
108.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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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文秘字第10800094022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
三、「桃園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之一定
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草案總說明及逐項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
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
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如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
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二)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
(三)電話:(03)3322592轉8106。
(四)傳真:(02)3318634。
(五)電子郵件:10027082@mail.ty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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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業經總統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以華總一義字第
一○七○○○八○八八一號令制定公布,依本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本法於
公布後六個月施行。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為健全財團法人之內部控制、
稽核制度及會計制度,防止發生逃漏稅或其他弊端,針對一定財務規模以
上之財團法人規定應建立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
核簽證機制。本府爰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有關一定財產總額或年度收
入總額達一定金額以上之財團法人之授權規定,基於對本市文化藝術財團
法人監督之需要,擬具「桃園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
一條第二項第三款所定一定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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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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