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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部分條文草案。
公告日期: |
108.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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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8.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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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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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教特字第1080045080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特殊教育法」第45條第1項。
三、本案內容如附件,並刊載於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區(網
址:https://law.tycg.gov.tw)。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
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教育局(特殊教育科)。
(二)聯絡人:王元珊。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7589。
(五)傳真:03-3318446。
(六)電子信箱:066075@ms.tyc.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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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係桃園市政
府依特殊教育法之授權所訂定,於一百零五年一月七日發布,並自一百零
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教育部主管本市轄內國、私立高級中等學
校移轉本府管轄;又為因應學校規模及各類特殊學生家長參與需求,本市
特殊教育諮詢會會議決議修正本辦法之委員人數及任務,爰擬具旨揭辦法
修正案,共修正四條,其要點如下:
一、配合教育部主管本市轄內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改隸,修正本辦法適
用對象。(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修正本辦法任務。(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修正本辦法委員人數及增訂委員之文字。(修正條文第四條)
四、增訂本辦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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