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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桃園市社會福利財團法人設立捐助財產最低現金總額規定」草案,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生效。

公告日期: 108.02.22
預告日期: 108.03.15 ~ 108.03.29
發文字號: 府社團字第1080004582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財團法人法第九條第一項。
三、「桃園市社會福利財團法人設立捐助財產最低現金總額規定」草案如
    附件,並刊載於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址:http://law.tycg.
    gov.tw/ )—草案預告區。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
    之次日起十四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社會局
  (二)聯絡人:康詩京
  (三)聯絡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1  號 4  樓
  (四)電話:(03)3322101 分機6330
  (五)傳真:(03)3394293
  (六)電子信箱:10019305@mail.ty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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