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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桃園市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優先招收不利條件幼兒園入園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
公告日期: |
108.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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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8.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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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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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教幼字第1080000655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
三、本案內容如附件,並刊登於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區(網址:
https://law.tycg.gov.tw)。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政府公報之
次日起十四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教育局(幼兒教育科)。
(二)聯絡人:林巧茵。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7584。
(五)傳真:03-3395263。
(六)電子信箱:10024907@ms.tyc.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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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桃園市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優先招收不利條件幼兒入園辦法,係桃園
市政府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授權所訂定,於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發
布,並自一百零五年四月一日施行後,曾於一百零五年十月六日修正發布
。
因應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於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考量有
修正旨揭辦法之必要性,爰擬具旨揭辦法修正案,共修正三條及名稱,其
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辦法名稱。
二、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九條修正,將公益性質法人文字修正為非營
利性質法人。(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修正,將不利條件幼兒文字修正為需要
協助幼兒。(修正條文第三條及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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