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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桃園市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優先招收不利條件幼兒園入園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

公告日期: 108.01.23
預告日期: 108.03.04 ~ 108.03.14
發文字號: 府教幼字第1080000655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
三、本案內容如附件,並刊登於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區(網址:   
    https://law.tycg.gov.tw)。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政府公報之
    次日起十四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教育局(幼兒教育科)。
    (二)聯絡人:林巧茵。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7584。
    (五)傳真:03-3395263。
    (六)電子信箱:10024907@ms.tyc.edu.tw。
容:
    桃園市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優先招收不利條件幼兒入園辦法,係桃園
市政府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授權所訂定,於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發
布,並自一百零五年四月一日施行後,曾於一百零五年十月六日修正發布

    因應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於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考量有
修正旨揭辦法之必要性,爰擬具旨揭辦法修正案,共修正三條及名稱,其
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辦法名稱。
二、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九條修正,將公益性質法人文字修正為非營
    利性質法人。(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修正,將不利條件幼兒文字修正為需要
    協助幼兒。(修正條文第三條及第四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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