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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管理公立殯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部分條文及第三條附表一草案。
公告日期: |
108.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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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8.03.30
~
108.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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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民儀字第1080053045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三、「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管理公立殯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部分條文
及第三條附表一修正草案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於桃園市政府主管法
規查詢系統(網址:http://law.tycg.gov.tw/) 之草案預告區。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
日起14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民政局禮儀事務科。
(二)連絡人:陳美玲。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6樓。
(四)電話:03-3357392。
(五)傳真:03-3356110。
(六)電子郵件: 10016248@mail.ty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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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管理公立殯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自一百零四年
七月十四日發布,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施行後,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
於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二日修正施行。
配合殯葬管理條例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並參酌桃園市政府殯葬
管理所依實務作業需要提出之修正意見,爰擬具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管
理公立殯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修正案,共修正四條,其要點如下:
一、增訂因本市都市發展辦理墳墓遷葬者,得申請減免費用。(修正條文
第四條至第六條)
二、因應實務上辦理墳墓遷葬之需求,增訂埋葬於本市多年,因年代久遠
查無亡者戶籍資料,墓主配合本市公共工程等辦理遷葬作業時,得減
收費用;依照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增訂各直轄市、縣
(市)列冊之低收入戶使用火化場及骨灰(骸)存放設施免收費用。
(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明定非本市籍亡者依本市籍亡者收費基準計費或減收費用,應於申請
之日起七日內檢附相關文件辦理。(修正條文第七條)
四、因應本府殯葬管理所增設靈堂設施,增訂相關收費基準。(修正第三
條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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