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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桃園市各區公所管理公立公墓及骨灰骨骸存放設施使用收費標準」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草案。

公告日期: 108.03.08
預告日期: 108.03.30 ~ 108.04.12
發文字號: 府民儀字第1080053068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三、「桃園市各區公所管理公立公墓及骨灰骨骸存放設施使用收費標準」
    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修正草案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於桃園市政
    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址:http://law.tycg.gov.tw/) 之草案預
    告區。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
    日起14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民政局禮儀事務科。
    (二)連絡人:陳美玲。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6樓。
    (四)電話:03-3357392。
    (五)傳真:03-3356110。
    (六)電子郵件:10016248@mail.tycg.gov.tw
容:
    桃園市各區公所管理公立公墓及骨灰骨骸存放設施使用收費標準自一
百零四年七月十四日發布,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施行後,歷經三次修正,
最近一次於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二日修正施行。
    配合殯葬管理條例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並參酌本市各區公所依
實務作業需要提出之修正意見,爰擬具桃園市各區公所管理公立公墓及骨
灰骨骸存放設施使用收費標準修正案,共修正三條,其要點如下:
一、增訂非本市籍亡者因本市都市發展辦理墳墓遷葬者,依本市籍亡者收
    費基準計算;並因應實務上辦理墳墓遷葬之需求,增訂埋葬於本市多
    年,因年代久遠查無亡者戶籍資料,墓主配合本市公共工程等辦理遷
    葬作業時,得減收費用。(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依照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增訂各直轄市、縣(市)列
    冊之低收入戶使用骨灰(骸)存放設施免收費用;增訂本市籍亡者因
    本市都市發展辦理墳墓遷葬者,得減免費用。(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明定非本市籍亡者依本市籍亡者收費基準計費或減收費用,應於申請
    之日起七日內檢附相關文件辦理。(修正條文第六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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