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預告訂定「桃園市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汙染物檢舉及獎勵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108.01.25
預告日期: 108.02.28 ~ 108.03.14
發文字號: 府環空字第1070324373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九十四條第二項。
三、本案內容如附件,並刊登於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區(網址
    :http://law.tycg.gov.tw)。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政府公報
    之次日起十四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二)聯絡人:林忠賢先生。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0樓。
    (四)電話:03-3386021分機1233。
    (五)傳真:03-3313906。
    (六)電子郵件:001037@tydep.gov.tw。
容:
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經總統於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修正公布
全文一百條,依修正後第九十四條規定,民眾得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
,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舉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情形。其
檢舉及獎勵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行政院環境保護
署原訂定之「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舉及獎勵辦法」配合本法修正
將廢止,爰參酌前揭檢舉及獎勵辦法,擬具桃園市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
染物檢舉及獎勵辦法,並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環署空字第一○七○一○七二五八號函,溯及自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起施
行,全文共十二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檢舉方式及須檢附資料。(草案第二條)
三、檢舉案件不予辦理之情形。(草案第三條)
四、二人以上先後檢舉同一車號,其檢舉案件處理規定。(草案第四條)
五、檢舉獎勵金自實收罰鍰金額之提充比例及上限與作業原則。(草案第
    五條)
六、檢舉獎勵金領取作業規定。(草案第六條)
七、檢舉獎勵金匯款及代扣稅金作業規定。(草案第七條)
八、已核發之檢舉獎勵金,不予追回之要件。(草案第八條)
九、檢舉案件受理後,回覆處理結果之作業規定。(草案第九條)
十、檢舉人身分保密規定。(草案第十條)
十一、檢舉獎勵金經費來源。(草案第十一條)
十二、本辦法施行日期。(草案第十二條)
圖表附件:
發表建議區
無任何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