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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第二條。

公告日期: 108.04.08
預告日期: 108.04.30 ~ 108.05.14
發文字號: 府特教字第1080080144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特殊教育法」第27條第1項。
三、本案內容如附件,並刊載於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區(網
    址:https://law.tycg.gov.tw)。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
    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教育局(特殊教育科)。
    (二)聯絡人:王元珊。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7589。
    (五)傳真:03-3318446。
    (六)電子信箱:066075@ms.tyc.edu.tw。
容:
    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教學原則及輔導辦
法,係桃園市政府依特殊教育法授權所訂定,自一百零五年三月四日發布
施行。
    因應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教育部主管桃園市轄內國、私立高級中等學
校改隸、移轉桃園市政府,爰擬具本辦法修正案,修正第二條有關本辦法
適用對象。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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