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修正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二十條。
三、「桃園縣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
附件。本案另載於本府入口網站 (http://www.tycg.gov.tw/)政府資訊
公開-法規查詢-本縣自治法規-草案預告及本府衛生局網站
(http://www.tychb.gov.tw/)訊息廣場-重要消息特報系統項下。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及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
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縣政府衛生局
(二)地址:330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55號
(三)電話:03-3340935轉2323
(四)傳真:03-3370885
(五)電子郵件:tyh0209c@tych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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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桃園縣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標準於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經桃園縣政
府(以下簡稱本府)府法一字第0九五0一四三五三一號令發布在案,查
原收費標準僅列入救護人員及救護車費用項目,未針對救護所需之醫療衛
材列出收費明細,因此,本府衛生局已先行與本縣救護車營業機構共同研
擬醫療衛材之收費項目,修正部分內容。
本標準條文共計八條,擬修正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範圍等八條及附表
有關救護車及救護人員費用,並於附表增訂醫療衛材之費用,修正重點如
下:
一、修正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範圍。(第二條、第七條)
二、修正開立收款憑證規定。(第四條)
三、修正隨車救護紀錄表等相關表單。(第五條)
四、修正特殊情形之收費,因特殊情形收費範圍過於抽象,且較難界,擬
修正為本標準規定以外之相關救護費用,應陳報本府核定後始可收取
。(第六條)
五、修正護理人員及高級救護技術員之費用,由每小時新台幣六百元調整
為每小時新台幣七百元,並增訂醫療衛材之費用。(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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