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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預告修正「桃園縣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名稱及條文草案。

公告日期: 099.10.29
預告日期: 099.11.15 ~ 099.11.22
發文字號: 府商基字第0990430136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修正依據:依產業創新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項。
三、本案修改後內容草案總說明如附件,並刊載於本府入口網站
    (網址:http://tycg2.tycg.gov.tw/main/law.aspx)法規查詢-本縣
    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七
    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工商發展處(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
    (二)聯絡人:黃慧珠
    (三)地址:桃園市縣府路1號6樓
    (四)電話:03-3322101轉7435
    (五)傳真:03-3369777
    (六)電子郵件:099052@mail.tycg.gov.tw

容:
桃園縣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依據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訂定之「桃園縣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因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於九十九年五月十二日總統令公布施行,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亦於同日廢止。依本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桃園縣政府為因應產業園區發展之需要及健全產業園區之管理,得設置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爰修正名稱為「桃園縣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及相關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 立法目的。(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來源。(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用途。(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修正保管運用委員會名稱,委員人數、組織另以設置要點定之。(修正條文第七條)
五、委員會之職掌已於設置要點第三點、第四點中訂定,爰刪除現行條文第八條。
六、本會組織及職掌已於設置要點第六點、第七點中訂定,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九條。
七、刪除第八條、第九條條文後,第十條至第十四條之條次變更。(修正條文第八條至第十二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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