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老人福利法第十二條第三項。 三、「桃園縣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審核辦法」草案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 於本府網頁之法規草案預告區。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 日內向以下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縣政府社會處。 (二)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4樓。 (三)電話:03-3322101分機6413,鍾淑文小姐。 (四)傳真:03-3362948。 (五)電子郵件:102008@mail.ty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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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桃園縣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審核辦法草案總說明 桃園縣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審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依老人福利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津貼請領資格、條件、程序、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申請應檢附之文件、審核作業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爰擬具「桃園縣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審核辦法」,主要目的為訂定本府辦理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補助業務審核作業相關規定,其要點如下。 一、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申請人應檢具文件。(草案第二條) 三、存款本金、投資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方式。(草案第三條) 四、存款本金、投資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結果與現況不符時之辦理方式。 (草案第四條) 五、全家人口土地及房屋價值計算方式。(草案第五條) 六、全家人口計算範圍、工作能力及收入之認定。(草案第六條) 七、申請案件限期補件,逾期未辦理者之處理方式。(草案第七條) 八、領取生活津貼之方式。(草案第八條) 九、申復生活津貼之發給核定。(草案第九條) 十、領有榮民院外就養金領取生活津貼之處理方式。(草案第十條) 十一、申請人身分或住址變更等異動應主動陳報。(草案第十一條) 十二、撤銷請領生活津貼資格之情形。(草案第十二條) 十三、溢領生活津貼之辦理方式。(草案第十三條) 十四、本辦法施行日期。(草案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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