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大眾捷運法第53條。 三、「桃園縣大眾捷運系統行車安全規則」草案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於本 府網頁之法規草案預告區。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 7 日內向以下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桃園縣政府交通處。 (二) 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8樓。 (三) 電話:03-3322101分機6868,王雯萱小姐。 (四) 傳真:03-3393986。 (五) 電子郵件:097055@mail.ty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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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桃園「縣大眾捷運系統行車安全規則」(以下稱本規則)主要係規範桃園縣政府 主管大眾捷運系統之行車運轉與安全事項, 本規則內容根據「大眾捷運法」 第三章「建設」、第四章「營運」、第五章「監督」 、第六章「安全」等章 節法源精神訂定。明確規範主管機關與營運機構之相關權責,爰訂定本規則。 本規則共計六章三十二條,訂定重點如下: 第一章 總則 一、為闡明本規則訂定之法源依據。( 草案第一條 ) 二、為闡明本規則適用範圍及確保本規則規範之完備性,參考其他立法例規範 。(草案第二條) 三、為規範營運機構應訂定安全政策,確保人員遵守,以達成系統安全目標。 (草案第三條) 四、為明確定義本規則所引用之相關名詞。(草案第四條) 第二章 路線與設備 五、路線應有防護之設計或措施,避免發生車輛溜走或越位等情況。(草案第 五 條) 六、避免外物掉落路線而危及列車運轉,規定建築界限內及月台禁止放置物件 之原則與除外情事。(草案第六條及第七條) 七、規定與旅客相關之設備與場所應符合消防法規。(草案第八條) 第三章 號誌、號訊與標誌 八、號誌顯示方式、號誌之運用及設計應符合絕對安全之原則。(草案第九條) 九、規定應於必要地點提供充分之資訊,以降低操 作風險。(草案第十條及第 十一條) 十、規定應明確規範管制非開放區域或管制區,以避免人員誤闖發生危險或 危害。(草案第十二條) 十一、規定應明確提供緊急設施之說明,避免發生設備誤用或不知使用情況 。(草案第十三條) 十二、為維護月台候車旅客或人員之安全,應予以警示提醒。(草案第十四條 ) 第四章 運轉 十三、為避免不當之行車速度及作業產生事故,須規範各種情況下列車之運轉 速度規定及作業。(草案第十五條) 十四、規範營運機構應檢查、維護與監督運轉相關設備的狀況,以達行車安全 之目的,並須記錄檢查結果。(草案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 十五、為規範列車安全運轉應遵循之事項,應根據正常運轉、異常、降級運轉 、緊急狀況等情境分別規範之,包括運轉保安方式、正常運轉時之列車 駕駛位置、運轉方向、保安方式、車門關閉、月台監視、號誌…等,以 及產生或有危及列車運轉障礙時之防護措施、監視…等。(草案第十八 條至第二十四條) 十六、規範營運機構應維護行車秩序並通報本府。 (草案第二十五條) 第五章 事故之預防、應變及處理 十七、規範營運機構應事先訂定緊急應變計畫,平時應施行訓練與演習,於發 生行車事故時之迅速通報、動員與救護。(草案第二十六條 至第三十條) 第六章 附則 十八、為規範營運機構應依本規則規定,訂定詳盡之實施作業規定。(草案第 三十一條) 十九、為明定本規則之施行日期。(草案第三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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