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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桃園縣大眾捷運系統行車安全規則」

公告日期: 099.11.04
預告日期: 099.11.30 ~ 099.12.06
發文字號: 府交捷字第09904380641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大眾捷運法第53條。
三、「桃園縣大眾捷運系統行車安全規則」草案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於本
    府網頁之法規草案預告區。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
    7 日內向以下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桃園縣政府交通處。
 (二) 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8樓。
 (三) 電話:03-3322101分機6868,王雯萱小姐。
 (四) 傳真:03-3393986。
 (五) 電子郵件:097055@mail.tycg.gov.tw

   
容:
桃園縣大眾捷運系統行車安全規則」(以下稱本規則)主要係規範桃園縣政府
主管大眾捷運系統
之行車運轉與安全事項, 本規則內容根據「大眾捷運法」
第三章「建設」、第四章「營運」、第五章「監督」 、第六章「安全」等章
節法源精神訂定。明確規範主管機關與營運機構之相關權責,爰訂定本規則。

本規則共計六章三十二條,訂定重點如下:

        第一章   總則

一、為闡明本規則訂定之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
二、為闡明本規則適用範圍及確保本規則規範之完備性,參考其他立法例規範
       。
(草案第二條)

三、為規範營運機構應訂定安全政策,確保人員遵守,以達成系統安全目標。
      
(草案第三條)

四、為明確定義本規則所引用之相關名詞。(草案第四條)

        第二章   路線與設備

五、路線應有防護之設計或措施,避免發生車輛溜走或越位等情況。(草案第
        五 條
)

六、避免外物掉落路線而危及列車運轉,規定建築界限內及月台
禁止放置物件
       之原則與除外情事。
(草案第六條及第七條)

七、規定與旅客相關之設備與場所應符合消防法規。(草案第八條)

        第三章   號誌、號訊與標誌

八、號誌顯示方式、號誌之運用及設計應符合絕對安全之原則。
(草案第九條)
九、規定應於必要地點提供充分之資訊,以降低操 作風險。(草案
第十條及第
        十一條
)

十、規定應明確規範管制非開放區域或管制區,以避免人員誤闖
發生危險或
        危害。
(草案第十二條)

十一、規定應明確提供緊急設施之說明,避免發生設備誤用或不
知使用情況
           。
(草案第十三條)

十二、為維護月台候車旅客或人員之安全,應予以警示提醒。(
案第十四條 )
            第四章   運轉

十三、為避免不當之行車速度及作業產生事故,須規範各種情況
下列車之運轉
            速度規定及作業。
(草案第十五條)

十四、規範營運機構應檢查、維護與監督運轉相關設備的狀況,
以達行車安全
            之目的,並須記錄檢查結果。
(草案第十六條
及第十七條)
十五、為規範列車安全運轉應遵循之事項,應根據正常運轉、異
常、降級運轉
            、緊急狀況等情境分別規範之,包括運轉保
安方式、正常運轉時之列車
            駕駛位置、運轉方向、保安方
式、車門關閉、月台監視、號誌…等,以
            及產生或有危及
列車運轉障礙時之防護措施、監視…等。(草案第十八
            條至
第二十四條)
十六、規範營運機構應維護行車秩序並通報本府。 (草案第二十五
)
            第五章   事故之預防、應變及處理

十七、規範營運機構應事先訂定緊急應變計畫,平時應施行訓練與演習,於發
            生行車事故時之迅速通報、動員與救護。
(
案第二十六條 至第三十條)
           第六章   附則

十八、為規範營運機構應依本規則規定,訂定詳盡之實施作業規
定。(草案第
           三十一條
)

十九、為明定本規則之施行日期。(草案第三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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