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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桃園縣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規則」

公告日期: 099.11.04
預告日期: 099.11.30 ~ 099.12.06
發文字號: 府交捷字第0990438064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大眾捷運法第53條。
三、「桃園縣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規則」草案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於本
    府網頁之法規草案預告區。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
    7 日內向以下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桃園縣政府交通處。
 (二) 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8樓。
 (三) 電話:03-3322101分機6868,王雯萱小姐。
 (四) 傳真:03-3393986。
 (五) 電子郵件:097055@mail.tycg.gov.tw

容:
桃園縣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規則」草案總說明
「桃園縣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規則」(以下稱本規則)主要係規範桃園縣政
府主管大眾捷運系統
之旅客運送事項。本規則內容根據「大眾捷運法」第四
章「營運」、第五章「監督」、第六章「安全」、第七章「罰則」等章節法
源精神訂定。

本規則共計十條,訂定重點如下:

一、為闡明本規則制訂之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為闡明本規則適用範圍及確保本規則規範之完備性,參考其他立法例規
        範。(草案第二條)

三、為規範營運機構應公告服務資訊,確保旅客權益,以
達成系統服務目標
      。(草案第三條)

四、為確保服務品質,規範旅客搭乘捷運系統之限制。(草
案第四條)
五、營運機構負有運送旅客之責任,為保障旅客搭乘之權
 益。(草案第五條至
        第七條)

六、為提高捷運系統之服務品質,針對旅客遺留物之處理
方式。(草案第八條)
七、為規範營運機構應訂定與旅客搭乘相關事項之規定,
以確保旅客權益,並
        訂定詳盡之實施作業規定。(草案
第九條)
八、為明定本規則之施行日期。(草案第十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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