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大眾捷運法第53條。 三、「桃園縣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規則」草案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於本 府網頁之法規草案預告區。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 7 日內向以下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桃園縣政府交通處。 (二) 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8樓。 (三) 電話:03-3322101分機6868,王雯萱小姐。 (四) 傳真:03-3393986。 (五) 電子郵件:097055@mail.ty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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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桃園縣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規則」草案總說明 「桃園縣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規則」(以下稱本規則)主要係規範桃園縣政 府主管大眾捷運系統之旅客運送事項。本規則內容根據「大眾捷運法」第四 章「營運」、第五章「監督」、第六章「安全」、第七章「罰則」等章節法 源精神訂定。 本規則共計十條,訂定重點如下: 一、為闡明本規則制訂之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為闡明本規則適用範圍及確保本規則規範之完備性,參考其他立法例規 範。(草案第二條) 三、為規範營運機構應公告服務資訊,確保旅客權益,以達成系統服務目標 。(草案第三條) 四、為確保服務品質,規範旅客搭乘捷運系統之限制。(草案第四條) 五、營運機構負有運送旅客之責任,為保障旅客搭乘之權 益。(草案第五條至 第七條) 六、為提高捷運系統之服務品質,針對旅客遺留物之處理方式。(草案第八條) 七、為規範營運機構應訂定與旅客搭乘相關事項之規定,以確保旅客權益,並 訂定詳盡之實施作業規定。(草案第九條) 八、為明定本規則之施行日期。(草案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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