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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桃園縣大眾捷運系統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草案。

公告日期: 099.11.18
預告日期: 099.12.15 ~ 099.12.21
發文字號: 府交捷字第0990458902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大眾捷運法第53條。
三、「桃園縣大眾捷運系統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草案如附件,相關
        資料另載於本府網頁之法規草案預告區。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
         
7日內向以下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桃園縣政府交通處。
    (二) 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8樓
    (三) 電話:03-3322101分機6868,王雯萱小姐。
    (四) 傳真:03-3393986。
    () 電子郵件:097055@mail.tycg.gov.tw




容:
桃園縣大眾捷運系統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草案總說明
「桃園縣大眾捷運系統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  (以下稱本規則)主要
係規範桃園縣政府主管大眾捷運系統之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事項。人員
係為營運機構運轉之主體,亦為營運安全之主要關鍵,爰訂定本規則。

本規則共計十五條,訂定重點如下:
一、為闡明本規則訂定之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為闡明本規則適用範圍及確保本規則規範之完備性,參考其他立法例
       
規範。(草案第二條)
三、為闡明本規則規範之對象。(草案第三條)
四、為規範營運機構之責任與義務。(草案第四條及第五條)
五、為規範營運機構應對不同情境之行車人員,包括新擔任、轉任或暫
       開職務之行車人員予以妥善之管理。(草案第六條至第八條)
六、為規範營運機構對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時機。(草案第九條)
七、為規範營運機構保存相關紀錄。(草案第十條)
八、為規範行車人員一般體格檢查基準及不合格之類別。 (草案第十一條)
九、為規範行車人員技能檢查。(草案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
十、為規範營運機構應依本規則規定,訂定詳盡之實施規定。 (草案第十
       
四條)
十一、為明定本規則之施行日期。(草案第十五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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