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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桃園縣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機具檢修規則」草案。
公告日期: |
099.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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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09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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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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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交捷字第09904801671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
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大眾捷運法第53條。 三、「桃園縣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機具檢修規則」草案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於 本府網頁之法規草案預告區。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 日內向以下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桃園縣政府交通處。 (二) 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8樓 (三) 電話:03-3322101分機6868,王雯萱小姐。 (四) 傳真:03-3393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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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桃園縣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機具檢修規則」草案總說明 「桃園縣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機具檢修規則」(以下稱本規則)主要係規範桃園縣政府主管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機具之檢修養護事項。本規則內容根據「大眾捷運法」第三章「建設」、第四章「營運」、第五章「監督」、第六章「安全」等章節法源精神發展訂定,亦參考台北市、高雄市已訂定之文件,以確保行車安全為原則,並保留律定彈性予營運機構為原則,爰訂定本規則。 本規則共計九條,訂定重點如下: 一、為闡明本規則訂定之法源依據,爰訂定第一條規定。 二、為闡明本規則適用範圍及確保本規則之完備性,參考其他立法例規範,爰 訂定第二條規定。 三、為明確區分捷運系統各車輛機具,便於營運機構依各該重要性,訂定各級 檢修相關作業規定,爰訂定第三條規定。 四、為確保車輛機具之可靠度,明訂營運機關應對車輛機具之檢修,依其車輛 機具之特性訂定不同之檢修等級、項目、週期等內容,並保留完整之檢修 紀錄以供主管機關監督,據此爰訂定第四條規定。 五、明訂電聯車停用一個月以上時,雖可不實行定期檢修,但仍應做適當之養 護,爰訂定第五條規定。 六、為強調電聯車臨時檢修之時機,爰訂定第六條規定。 七、明訂電聯車需經測試後才可復行使用之時機,並明訂測試報告需紀錄留存 以供備查,爰訂定第七條規定。 八、為確保行車安全,應落實檢修作業,規範營運機構應依本規則規定,制定 更為詳盡之作業規定,爰訂定第八條。 九、為明定本規則之施行日期,爰訂定第九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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