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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桃園縣大眾捷運系統修建養護規則」草案。

公告日期: 099.12.02
預告日期: 099.12.30 ~ 100.01.05
發文字號: 府交捷字第0990480167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大眾捷運法第53條。
三、「桃園縣大眾捷運系統修建養護規則」草案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於本府
        網頁之法規草案預告區。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
        日內向以下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桃園縣政府交通處。
   (二)  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8樓。
   (三)  電話:03-3322101分機6868,王雯萱小姐。
   (四)  傳真:03-3393986。
   (五)  電子郵件:097055@mail.tycg.gov.tw
容:
「桃園縣大眾捷運系統修建養護規則」草案總說明
「桃園縣大眾捷運系統修建養護規則」(以下稱本規則)主要係規範桃園縣政府主管大眾捷運系統之新建、檢修及養護事項。本規則內容根據「大眾捷運法」第三章「建設」、第四章「營運」、第五章「監督」、第六章「安全」等章節法源精神訂定,亦參考台北市、高雄市已訂定之文件,爰訂定本規則。
本規則共計十條,訂定重點如下:
一、為闡明本規則訂定之法源依據,爰訂定第一條規定。
二、為闡明本規則適用範圍及確保本規則之完備性,參考其他立法例規範,爰
        訂定第二條規定。
三、為明確區分捷運系統各設施設備,便於營運機構依各該重要性,訂定各級
        檢修相關作業規定,爰訂定第三條規定。
四、為規範營運機構應規劃各類設施之檢修週期,並保留完整之檢修紀錄以供
        主管機關監督,確保設施運作正常,爰訂定第四條規定。
五、為規範設施之啟用條件,以確保設施得以正常安全運作,爰訂定第五條規
        定。
六、規範營運機構於重大事件或事故發生後,應對相關設施辦理檢修,以確保
        營運安全,爰訂定六條規定。
七、規範營運機構對於設施位置相關之地域水文情況負有基本觀察責任,亦應
        規劃因應措施,以避免設施受損,進而影響行車運轉,爰訂定第七
條至第
        八條規定。
八、為確保行車安全,應落實檢修作業,規範營運機構應依本規則規定,制定
        更為詳盡之作業規定,爰訂定第九條。
九、為明定本規則之施行日期,爰訂定第十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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