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大眾捷運法第53條。 三、「桃園縣大眾捷運系統修建養護規則」草案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於本府 網頁之法規草案預告區。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 日內向以下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桃園縣政府交通處。 (二) 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8樓。 (三) 電話:03-3322101分機6868,王雯萱小姐。 (四) 傳真:03-3393986。 (五) 電子郵件:097055@mail.ty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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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桃園縣大眾捷運系統修建養護規則」草案總說明 「桃園縣大眾捷運系統修建養護規則」(以下稱本規則)主要係規範桃園縣政府主管大眾捷運系統之新建、檢修及養護事項。本規則內容根據「大眾捷運法」第三章「建設」、第四章「營運」、第五章「監督」、第六章「安全」等章節法源精神訂定,亦參考台北市、高雄市已訂定之文件,爰訂定本規則。 本規則共計十條,訂定重點如下: 一、為闡明本規則訂定之法源依據,爰訂定第一條規定。 二、為闡明本規則適用範圍及確保本規則之完備性,參考其他立法例規範,爰 訂定第二條規定。 三、為明確區分捷運系統各設施設備,便於營運機構依各該重要性,訂定各級 檢修相關作業規定,爰訂定第三條規定。 四、為規範營運機構應規劃各類設施之檢修週期,並保留完整之檢修紀錄以供 主管機關監督,確保設施運作正常,爰訂定第四條規定。 五、為規範設施之啟用條件,以確保設施得以正常安全運作,爰訂定第五條規 定。 六、規範營運機構於重大事件或事故發生後,應對相關設施辦理檢修,以確保 營運安全,爰訂定六條規定。 七、規範營運機構對於設施位置相關之地域水文情況負有基本觀察責任,亦應 規劃因應措施,以避免設施受損,進而影響行車運轉,爰訂定第七條至第 八條規定。 八、為確保行車安全,應落實檢修作業,規範營運機構應依本規則規定,制定 更為詳盡之作業規定,爰訂定第九條。 九、為明定本規則之施行日期,爰訂定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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