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預告訂定「桃園縣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回饋金使用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099.08.25
預告日期: 099.08.30 ~ 099.09.06
發文字號: 府環空字第0990607737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14條第3項。
三、「桃園縣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回饋金使用辦法」草案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於本府網頁之法 規草案預告區。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向以下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承辦單位: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10樓。
()電話:03-3386021分機217,廖美玲小姐。
()傳真:03-3313906
(五)電子郵件:fmei@tyepb.gov.tw 

容:

桃園縣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回饋金使用辦法草案總說明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於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經總統令公布,並經行政院定自九十九年五月一日施行,且優先以桃園國際機場為適用之國際機場。依其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有關國際機場園區回饋金之使用辦法由園區所在地之縣(市)政府定之,爰擬具「桃園縣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回饋金使用辦法」草案。本辦法草案共計十一條,其訂定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之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本辦法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草案第二條)
三、回饋金使用範圍。(草案第三條)
四、回饋金回饋範圍。(草案第四條)
五、回饋金用途。(草案第五條)
六、回饋金分配計算方法。(草案第六條)
七、回饋金申請程序。(草案第七條)
八、回饋金核銷程序。(草案第八條)
九、相關人員就回饋金之使用管理提供意見。(草案第九條)
十、得委託民間團體或回饋區之鄉(鎮、市)公所辦理回饋金發放相關作業。(草案第十條)
十一、本辦法施行日期。(草案第十一條
圖表附件:
發表建議區
無任何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