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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桃園市公有路燈桿懸掛廣告物管理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104.09.23
預告日期: 104.10.16 ~ 104.10.22
發文字號: 府清隊護字第1040251026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改制前桃園縣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14條。
三、「桃園市公有路燈桿懸掛廣告物管理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
    各一份,如附件。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7日
    內,以書面向本市承辦機關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
(二)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0樓。
(三)電話:03-3381900分機212,孫筱婷小姐。
(四)傳真:03-3381915。
(五)電子郵件:110007@tyemid.gov.tw。
容:
桃園市政府鑒於商業發展需求及不可避免之商業行銷廣告趨勢,公有路燈
桿懸掛廣告物宜採取導禁兼施作法,爰為管理懸掛於公有路燈桿之廣告物
,並維護市容觀瞻及公共安全,特依改制前桃園縣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
十四條規定訂定本辦法。其訂定之重點如下:
一、立法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草案第二條)
三、管理之客體及範圍。(草案第三條)
四、可開放懸掛廣告物之適當路段及不得開放懸掛之區域。(草案第四條)
五、申請及許可要件。(草案第五條及第六條)
六、保證金退還要件。(草案第七條)
七、廣告物規格及懸掛方式。(草案第八條)
八、申請人懸掛廣告物應注意事項及應負責任。(草案第九條及第十條)
九、使用費退還原則。(草案第十一條)
十、專款專用原則。(草案第十二條)
十二、違反本辦法之處理方法。(草案第十三條)
十三、施行日期。(草案第十四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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