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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桃園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學雜費減免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104.10.01
預告日期: 104.10.15 ~ 104.10.22
發文字號: 府教中字第1040255039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社會救助法法第16條之2第1項。
三、「桃園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學雜費減
    免辦法」草案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於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之草案預告論壇。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
    日起 7  日內向承辦機關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中等教育科)。
  (二)聯絡人:蔣嘉琳。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7525。
 (五)傳真:(03)3367101。
  (六)電子信箱:064239@ms.tyc.edu.tw
容:

依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之二第一項規定:「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家庭
成員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者,得申請減免學雜費
;其減免額度、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定之。」之授權,及為保障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之就學權益,
爰擬具「桃園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學雜費
減免辦法」草案,其重點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之定義,並界定學雜費減免範圍。(
  草案第二條)
三、學雜費減免基準。(草案第三條)
四、不列入學雜費減免之範疇。(草案第四條)
五、學校積極性作為。(草案第五條)
六、學校辦理學雜費減免之程序及相關經費來源。(草案第六條)
七、為免政府資源重置,禁止重複請領。(草案第七條)
八、轉學、休學、退學、開除學籍、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學生學雜費減
  免之處理方式。(草案第八條)
九、各項學雜費減免目的在於照顧弱勢學生,為杜絕有心人士不當利用國
  家資源,爰針對不實申請學雜費減免人士課予義務並追繳所減免之款
  項。(草案第九條)
十、施行日期。(草案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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