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本案內容如附件,並刊載於本府入口網站-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
自治法規-草案預告區(網址:http://law.tycg.gov.tw/)。
三、對本公告內容倘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
之日起 7 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教育局(幼兒教育科)。
(二)聯絡人:梁心怡。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1 號 14 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7584。
(五)傳真:03-3395263。
(六)電子信箱:aqua@ms.tyc.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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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依規費法第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各機關學校交付特定對象或提供其使
用公有設施及場所,應徵收使用規費,爰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擬具
「桃園市市立幼兒園場地使用收費標準」,其要點如下:
一、本標準之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申請使用幼兒園場地之收費原則。(草案第二條)
三、得免收或減收各項使用費及保證金之情形。(草案第三條)
四、本標準之施行日期。(草案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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