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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桃園市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選舉設置競選廣告物使用管理規則」草案。

公告日期: 104.10.07
預告日期: 104.10.16 ~ 104.10.22
發文字號: 府清隊護字第1040261721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8條第3項及公職人員選舉罷
    免法第52條第3項。
三、「桃園市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選舉設置競選廣告物使用管理規
    則」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各1份,如附件。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
    日起7日內,以書面向本市承辦機關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
  (二)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0樓。
  (三)電話:03-3381900分機214,蘇孟睦先生。
  (四)傳真:03-3381915。
  (五)電子郵件:110009@tyemid.gov.tw。
容:
為提昇桃園市市容環境整潔及提供選舉競選廣告物之設置標準,爰依總統
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二條第
三項訂定「桃園市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選舉設置競選廣告物使用管理規
則」。其訂定重點如下:
一、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定義競選廣告物。(草案第二條)
三、得免經申請設置競選廣告物之實施期間及清除時間。(草案
    第三條)
四、規定得設置競選廣告物之地區。(草案第四條)
五、規定於私有空地或建築物等設置競選廣告物,應取得所有
權人之同意。(草案第五條)
六、競選廣告物規格及限制。(草案第六條)
七、限定競選宣傳品之張貼範圍。(草案第七條)
八、競選廣告物應妥善管理且應自行或派專人有效巡查管理。
    (草案第八條)
九、違反本規則者,得依廢棄物清理法等規定處罰並拆除。(草
    案第九條)
十、規定樹立式競選廣告物設置管理另定之。(草案第十條)
十一、施行日期。(草案第十一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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