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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桃園市社區大學收退費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104.10.16
預告日期: 104.10.30 ~ 104.11.06
發文字號: 府教終字第1040241377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終身學習法第10條。
二、訂定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
    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三、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政府公報
    之次日起七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二)聯絡人:郭宗彥。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1  號 14 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7473。
 (五)傳真:03-3361044。
  (六)電子信箱:kuo0825@ms.tyc.edu.tw
容:
  為便於社區大學營運管理,保障學員權益,依終身學習法第十條第一項
規定,爰擬具桃園市社區大學收退費辦法,共十四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本辦法主管機關。 (草案第二條)
三、社區大學收費項目。(草案第三條)
四、報名費收費規定。(草案第四條)
五、課業費收費基準。(草案第五條)
六、雜費收費基準。(草案第六條)
七、代收代辦費收費內容。(草案第七條)
八、保證金收費規定。(草案第八條)
九、收費內容應公開透明,詳列於招生簡章或選課手冊。(草案第九條)
十、社區大學應自訂優惠減免方案,提供給弱勢及特殊族群學員。(草案第
    十條)
十一、社區大學課程未能開課時之退費規定。(草案第十一條)
十二、社區大學課程開課後,學員因故無法就讀之各項收費項目退費規定。
      (草案第十二條)
十三、收退費應開立收據或保存證明,以備查核。(草案第十三條)
十四、本辦法施行日期。(草案第十四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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