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
一、制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制定依據:地方制度法。
三、「桃園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草案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於桃園市政
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址:http://law.tycg.gov.tw/)之草案預告
論壇。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
日起7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民政局禮儀事務科。
(二)聯絡人:蔡美真。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六樓。
(四)電話:(03)3357392。
(五)傳真:(03)3356110。
(六)電子郵件: 10016533@mail.ty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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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為規範本市殯葬設施、服務及行為,並提升市民生活品質,爰擬具桃園市
殯葬管理自治條例,共六章,三十九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自治條例制定理由。(草案第一條)
二、主管機關及各執行機關執行之權責劃分。 (草案第二條)
三、依殯葬管理條例訂定設置或擴充私立公墓之最小面積。 (草案第三條
)
四、申請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殯葬設施應檢具之文件。(草案第四條
)
五、殯葬設施之設置、擴充,應選擇不妨礙公共利益之適當地點明定公墓
專供樹葬者與學校、醫院等地點之距離,不得少於五十公尺,並明定
例外情形。(草案第五條)
六、殯儀館、單獨設置禮廳及靈堂、火化場及骨灰(骸)存放設施,應備
具之設施及基準。(草案第六條至第九條)
七、公墓應備具之設施及基準,及本市復興區實際狀況審酌依據。(草案
第十條)
八、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殯葬設施完工後,應備文件報本府核准。(
草案第十一條)
九、公立公墓墓基及骨灰(骸)存放設施之使用年限,及特殊情形得報請
本府申請延長使用年限。(草案第十二條)
十、制定經核准既存未規劃墓區及墓基之公墓墓基面積限制,合理有效利
用土地資源。(草案第十三條)
十一、公私立殯葬設施之更新或遷移計畫應載明之事項,並報本府核准。
(草案第十四條)
十二、申請埋葬、火化許可證明應檢附之文件及規定。(草案第十五條)
十三、設籍本市市民使用公立殯葬設施時,得減免收費。(草案第十六條
)
十四、殯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應依實際使用、服務受益情形訂定、張貼
及備查之相關規定。(草案第十七條)
十五、公立殯葬設施應置管理人員,並得置約聘僱技術人員。(草案第十
八條)
十六、區公所及殯葬管理所對所轄行政區域範圍內之違法殯葬案件應盡查
報之責,及調查記錄應載明之事項。(草案第十九條)
十七、申請核發公立公墓內或其他公有土地上之無主墳墓起掘許可證明之
相關規定。(草案第二十條)
十八、私有土地上之無主墳墓,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核發起掘之相關證明應
檢附之文件。(草案第二十一條)
十九、應行遷葬墳墓及認領人之相關規定。(草案第二十二條及二十三條
)
二十、殯葬禮儀服務業之管理及輔導。(草案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九條)
二十一、劃定骨灰拋灑或植存專區之地點及設置規定,及不得實施海上骨
灰拋灑之區域。(草案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
二十二、拋灑或植存之骨灰之處理程序及裝入容器之相關規範,應檢附之
文件及受理機關。(草案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
二十三、實施海上骨灰拋灑,船舶使用之相關規範。(草案第三十四條)
二十四、推動多元化葬法,明定本府得辦理海上骨灰拋灑之聯合奠祭。(
草案第三十五條)
二十五、私人墳墓修繕,申請人應檢附之文件、受理機關及修繕方式。(
草案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
二十六、申請設置殯葬設施得納入市府重大建設計畫。(草案第三十八條
)
二十七、本自治條例之施行日期。(草案第三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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