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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桃園市公有路燈桿懸掛廣告物收費標準」草案。

公告日期: 104.10.26
預告日期: 104.11.16 ~ 104.11.22
發文字號: 府清隊護字第1040278446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三、「桃園市公有路燈桿懸掛廣告物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
    各一份,如附件。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七
    日內,以書面向本市承辦機關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
(二)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0樓。
(三)電話:03-3381900分機212,孫筱婷小姐。
(四)傳真:03-3381915。
(五)電子郵件:110007@tyemid.gov.tw。
容:
鑒於商業發展需求及不可避免之商業行銷廣告趨勢,公有路燈桿懸掛廣告
物宜採取導禁兼施作法,為管理懸掛於公有路燈桿之廣告物,並維護市容
觀瞻及公共安全,本於使用者付費原則,特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
擬具「桃園市公有路燈桿懸掛廣告物收費標準」共計八條,其重點如下:
一、 本標準訂定之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 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草案第二條)
三、 收取使用費及保證金之規定。(草案第三條)
四、 展延之規定。(草案第四條)
五、 免收取使用費或保證金之條件。(草案第五條)
六、 退還使用費或保證金之條件。(草案第六條)
七、 扣繳保證金之規定。(草案第七條)
八、 施行日期。(草案第八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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