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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桃園市社區大學設置及管理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104.10.27
預告日期: 104.11.15 ~ 104.11.22
發文字號: 府教終字第1040277853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終身學習法第10條。
二、訂定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
    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三、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政府公報
    之次日起七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二)聯絡人:郭宗彥。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1  號 14 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7473。
 (五)傳真:03-3361044。
  (六)電子信箱:kuo0825@ms.tyc.edu.tw
容:
    為提供本市社區居民終身學習機會,促進社區大學發展,依終身學習
法第十條第一項之規定,爰擬具「桃園市社區大學設置及管理辦法」,共
十五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本辦法主管機關。(草案第二條)
三、社區大學設置及委託條件與方式。 (草案第三條)
四、社區大學校務運作與組織。(草案第四條)
五、社區大學應設置課程審查委員會。(第五條)
六、社區大學應建立教師聘任考核機制及聘任基本原則。(草案第六條)
七、社區大學之辦公及教學場地。(草案第七條)
八、社區大學教學點如非公私立學校或公務機關(構)時之安全規範。(草
    案第八條)
九、社區大學招生事宜。(草案第九條)
十、社區大學之學習證明。(草案第十條)
十一、社區大學收退費事宜。(草案第十一條)
十二、社區大學採委託辦理者應專款專用(草案第十二條)。
十三、社區大學之所需經費及補助。(草案第十三條)
十四、社區大學評鑑及輔導與獎勵。(草案第十四條)
十五、本辦法施行日期。(草案第十五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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