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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桃園市公有路外停車場委託民間經營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
104.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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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4.11.02
~
104.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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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交停字第1040287303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停車場法第二十九條。
三、訂定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
─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政府公報
之次日起七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二)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8樓。
(三)電話:03-3322101轉6866,劉淑垣小姐。
(四)傳真:03-3318709。
(五)電子郵件: 098080@mail.ty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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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依據停車場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公有路外停車場,得委託民間經營;其
委託經營辦法,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本府為執行公有停車
場委託民間經營,爰擬具桃園市公有路外停車場委託民間經營辦法,共九
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之法源、執行機關及定義。(草案第一條至第三條)
二、委託民間經營之方式。(草案第四條)
三、訂定經營人資格及經營期間應負擔之項目。(草案第五條及第六條)
四、經營公有路外停車場之相關規定。(草案第七條)
五、公有路外停車場費率訂定方式。(草案第八條)
六、本辦法之施行日期。(草案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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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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