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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桃園市補發建築執照謄本及複印建築圖說收費標準」草案。

公告日期: 104.11.03
預告日期: 104.11.15 ~ 104.11.22
發文字號: 府都建照字第1040288935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三、「桃園市補發建築執照謄本及複印建築圖說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及
    逐條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
    自治法規-草案預告專區。
四、對本草案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
    之次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
(二)聯絡人:黃國媚。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6110。
(五)傳真:03-3341478。
(六)電子郵件:10012337@mail.tycg.gov.tw。
容:
為健全規費制度,促進財政負擔公平,有效利用公共資源,維護人民權益
,規費法第七條及第八條明定機關為特定對象之權益核發證明書及交付特
定對象或提供其書表及圖說,應徵收行政規費及使用規費,同法第十條第
一項規定業務主管機關訂定收費基準,應依規定原則檢討並檢附成本資料
,洽商該級政府規費主管機關同意,並送該級民意機關備查後公告之。本
府於升格前已訂定「桃園縣建築圖說使用收費標準」,並經本府一百零三
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二年
。為符法制,並符現況需求,經重新審視、檢討後,爰擬具桃園市補發建
築執照及複印建築圖說收費標準草案,共計四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標準之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本標準之適用範圍及收費標準。(草案第二條)
三、本標準之免收費規定。(草案第三條)
四、本標準之施行日期。(草案第四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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