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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桃園市檢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獎勵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104.11.06
預告日期: 104.11.16 ~ 104.11.22
發文字號: 府環水字第1040287899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條之四第三項規定。
三、「桃園市檢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獎勵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
    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
   
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
    報之次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承辦單位:本府環境保護局水質土壤保護科。
()聯絡人:王雅慧小姐。
()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10樓。
()電話:03-33860211314
()傳真:03-3333878
()電子郵件:00404@tydep.gov.tw
容:
依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六條之四規定,民眾得敘明事實
或檢具證據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舉違反本法之行為,其
檢舉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且罰鍰金額達一定數額者,得以實收罰鍰總
金額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充檢舉獎勵金予檢舉人。為明確檢舉獎勵金發給
之作業,爰參酌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獎勵民眾檢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
指導原則,擬具「桃園市檢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獎勵辦法」草案,共
十五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草案第二條)
三、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草案第三條)
四、檢舉方式及應附資料。(草案第四條)
五、檢舉人獎勵資格及達獎勵條件之罰鍰金額一定數額。(草案第五條)
六、檢舉人不予獎勵之情形。(草案第六條)
七、審核小組之組成人數及任期。(草案第七條)
八、檢舉獎勵金發給方式。(草案第八條)
九、核發檢舉獎勵金之頻率、方式及領取期限。(草案第九條)
十、檢舉獎勵金之核定範圍及分配方式。(草案第十條)
十一、發給檢舉人之獎勵金,得不予追回之規定。(草案第十一條)
十二、檢舉獎勵金申請及保密。(草案第十二條)
十三、保護檢舉人之安全規定。(草案第十三條)
十四、編列預算之機關及實收罰鍰總金額提充獎勵金之比例。(草案第十
      四條)
十五、本辦法施行日期。(草案第十五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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