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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桃園市田野引火燃燒管理辦法」。

公告日期: 104.10.29
預告日期: 104.11.15 ~ 104.11.21
發文字號: 府消秘字第1040270654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消防法第14條。
三、草案全文(請參閱附件),並另載於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最
    新訊息- 草案預告。
四、任何人得自本草案刊登公報之日起 7日內,向桃園市政府消防局陳述
    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二)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 280 號。
  (四)電話:03-3379119分機295陳佳純科員。
 (五)傳真:03-3351924。
  (六)電子信箱:sinychen@mail.tyfd.gov.tw
容:
鑑於田野引火等行為易致火災等公共危險,又因地區特性、位置而有不同
安全考量,消防法於一百年五月四日修正公布第十四條規定:「(第一項)
田野引火燃燒、施放天燈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易致火災之行為,非經該
管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之。(第二項)主管機關基於公共安全之必要,得
就轄區內申請前項許可之資格、程序、應備文件、安全防護措施、審核方
式、撤銷、廢止、禁止從事之區域、時間、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訂
定法規管理之。」,為利民眾依法申請並遵行,依據上開授權,爰擬具桃
園市田野引火燃燒管理辦法,共十條,其要點如下:
一、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法令適用順序。(草案第二條)
三、申請事由、範圍及申請人身分。(草案第三條)
四、於本市境內田野引火燃燒,應經本府許可始得為之。(草案第四條)
五、申請之程序及應備文件種類。(草案第五條)
六、禁止區域及範圍。(草案第六條)
七、應遵行事項。(草案第七條)
八、違反其他法令時處罰依據。(草案第八條)
九、違反本辦法者依消防法處罰之依據。(草案第九條)
十、施行日期。(草案第十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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