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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桃園市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扣留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拖吊及保管收費標準」草案。

公告日期: 104.11.11
預告日期: 104.12.01 ~ 104.12.07
發文字號: 府環事字第1040294976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條第三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三、「桃園市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扣留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拖吊及
    保管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各一份,如附件。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七
    日內,以書面向本市承辦機關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機關: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二)  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0樓。
 (三)  電話:03-3386021分機1504,官荻偉先生。
 (四)  傳真:03-332480。
 (五)  電子郵件:00245@tydep.gov.tw。
容:
為辦理轄內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扣留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拖吊及
保管收費費用計算,爰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條第三項暨規費法第十條
第一項規定,擬具「桃園市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扣留清除機具處理設
施或設備拖吊及保管收費標準」草案,共計四條,其重點如下:
一、本標準訂定之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扣留之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其拖吊及保管等相關費用之收
    費標準。(草案第二條)
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其所屬機關扣留於本市機具設備之收費標準。
    (草案第三條)
四、施行日期。(草案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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