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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桃園市燃氣熱水器承裝業證書規費收費標準」草案。

公告日期: 104.11.09
預告日期: 104.11.30 ~ 104.12.06
發文字號: 府消秘字第1040270422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規費法第10條第1項。
三、草案全文(請參閱附件),並另載於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最
    新訊息- 草案預告。
四、任何人得自本草案刊登公報之日起 7日內,向桃園市政府消防局陳述
    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二)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 280 號。
  (四)電話:03-3379119分機647林煒智技士。
 (五)傳真:03-3351924。
  (六)電子信箱:wjlin@mail.tyfd.gov.tw
容:
    依消防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使用燃氣之熱水器及配管之承
裝業,應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營業登記後,始得營業。…」,次依
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業管理辦法第三條至第六條,及直轄市縣(市)
政府辦理燃氣熱水器承裝業管理作業要點第二點及第三點之規定,本府受
理燃氣熱水器承裝業(以下簡稱承裝業)申請營業登記、變更登記,應核發
、補發或換發證書,爰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擬具本標準,共四條,
其要點如下:
一、本標準之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承裝業營業登記之申請、變更或證書換發、補發,經審查合格後,發
    給證書所收取之費用。(草案第二條)
三、承裝業免納規費之情形。(草案第三條)
四、本標準施行日期。(草案第四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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