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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桃園市停車場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
104.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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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4.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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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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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交停字第1040304059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停車場法第四條第二項。
三、訂定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
─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政府公報
之次日起七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二)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8樓。
(三)電話:03-3322101轉6866,劉淑垣小姐。
(四)傳真:03-3318709。
(五)電子郵件: 098080@mail.ty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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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為明確規範本府主管停車場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以有效推展停
車場興建、營運資金、提升停車場服務水準,爰依據停車場法第四條第二
項規定,擬具桃園市停車場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共十條,其要
點如下:
一、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規定。(草案第二條)
三、本基金性質、主管機關及管理機關。(草案第三條)
四、本基金收入來源及用途範圍。(草案第四條及第五條)
五、本基金財務事務管理程序。(草案第六條)
六、本基金預、決算處理程序。(草案第七條)
七、會計事務處理程序。(草案第八條)
八、本基金結束後之處理。(草案第八條)
九、本辦法之施行日期。(草案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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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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