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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桃園市政府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使用收費標準」草案。

公告日期: 104.11.18
預告日期: 104.12.01 ~ 104.12.07
發文字號: 府經市字第1040300438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
三、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
  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意見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
  公報之次日起七日內以書面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市場科。
  (二)連絡人:曾湘琇。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2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5268。
  (五)傳真:03-3313597。
  (六)電子郵件:096061@mail.tycg.gov.tw
容:
依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公有市場攤(鋪)位使用人應
按期繳納使用費,其收費項目及數額標準,由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定
之。
本市為加強公有市場管理,建立攤(鋪)位良好管理原則,提升服務品質
及增加民眾購物意願,爰擬具桃園市政府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使用收費標
準,共計五條,其要點如下:
一、立法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使用費之計收方式。(草案第二條)
三、使用費之調整。(草案第三條)
四、免收使用費之情形。(草案第四條)
五、施行日期。(草案第五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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