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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桃園市藝文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公告日期: 104.11.20
預告日期: 104.11.30 ~ 104.12.07
發文字號: 府文藝字第1040294148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本案內容如附件,並刊載於本府入口網站-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
  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區(網址:http://law.tycg.gov.tw/)。
三、對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
  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藝文設施管理中心)
(二)聯絡人:吳宗蓉。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1188號
(三)電話:03-3170511分機8312 
(四)傳真:03-3170512
(五)電子郵件:VitaWu@afmc.gov.tw
容:

桃園市藝文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
    為整合本市各藝文場地,提供民眾一致且便利之場地租借及收費標準
資訊,爰統整本市可對外開放租借之藝文場地,包括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本
館、所轄馬祖新村園區與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所轄館舍(桃園展
演中心、中壢藝術館、桃園藝文中心)及桃園市立圖書館所轄分館(中壢
分館、平鎮分館、龜山分館、新屋分館、龍潭分館),並依據規費法第十
條第一項規定,擬具桃園市藝文場地使用收費標準,共三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標準訂定之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收費基準。(草案第二條)
三、施行日期。(草案第三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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