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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桃園市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維護修繕補助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104.11.10
預告日期: 104.12.01 ~ 104.12.07
發文字號: 府都建使字10402952772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三項。
三、「桃園市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維護修繕補助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
    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
    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
    公報之次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使用管理科。
(二)聯絡人:鄭如宜。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一號一樓。
(四)電話:03-3341574。
(五)傳真:03-3341478。
(六)電子郵件:10005077@mail.tycg.gov.tw。
容: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三項明定,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
,若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
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其費用政府得視情況予以補助,補助辦法由直轄
市、縣(市)政府定之。本府為加強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期透過逐年編列
預算之方式,補助公寓大廈公共環境之修繕業務,提升本市居住品質,爰
擬具「桃園市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維護修繕補助辦法」,共計十條,其重點
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本辦法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草案第二條)
三、本辦法之補助對象。(草案第三條)
四、申請補助之應備文件。(草案第四條)
五、本辦法之補助範圍,期間及金額。(草案第五條)
六、不予補助及得予追繳之規定。(草案第六條)
七、補助費用之經費來源。(草案第七條)
八、施行日期。(草案第八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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