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自來水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
三、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
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意見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
公報之次日起七日內以書面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二)連絡人:李忠恕。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2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5267。
(五)傳真:03-3313597。
(六)電子郵件: 10012277@mail.ty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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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為能有效管理本市轄內之簡易自來水事業,以供應充裕而合於衛生之自來
水,確保市民用水安全,依自來水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規定,爰擬具桃園
市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共十三條,其重點如下:
一、立法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草案第二條)
三、興辦簡易自來水事業之資格、文件及程序。(草案第三條)
四、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人。(草案第四條)
五、簡易自來水事業應具有之設備。(草案第五條)
六、簡易自來水事業之水價訂定方式。(草案第六條)
七、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得補助簡易自來水事業。(草案第七條)
八、簡易自來水質及水源水質檢驗調查、頻率及紀錄處理規定。(草案第
八條)
九、簡易自來水設施因災變或緊急事故停水或定時供水之處理規定。(草
案第九條)
十、規模較小之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操作人員基本資格。(草案第十條)
十一、申請書件表格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草案第十一條)
十二、已經營之簡易自來水事業應限期補辦許可登記之規定。(草案第十
二條)
十三、施行日期。(草案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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