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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桃園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轉讓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
104.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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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4.12.16
~
104.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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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經市字第1040313287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五項。
三、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
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意見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
公報之次日起七日內以書面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市場科。
(二)連絡人:謝佳娟。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2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5268。
(五)傳真:03-3313597。
(六)電子郵件: 096056@mail.ty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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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依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五項規定,轉讓對象之資格、條件、申請程
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為規範本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轉讓對象之資格、條件、申請程序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等,爰擬具桃園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轉讓辦法,共
十條,其要點如下:
一、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本辦法攤(鋪)位之適用範圍。(草案第二條)
三、轉讓之限制。(草案第三條)
四、受讓人之資格及限制。(草案第四條)
五、申請轉讓應檢具之文件。(草案第五條)
六、申請轉讓之審核及核准案件受讓簽訂契約之期限,逾期之效果,及轉
讓契約期限。(草案第六條)
七、受讓人應配合之義務。(草案第七條)
八、受讓人與轉讓人間之爭議處理。(草案第八條)
九、書表格式之訂定機關。(草案第九條)
十、施行日期。(草案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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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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