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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桃園市國民中小學與幼兒園辦理學生及幼兒團體保險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
104.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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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4.12.15
~
104.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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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教體字第1040314045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50條及第154條。 |
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國民教育法第五條之一第一項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十
三條第一項規定。
三、本案內容如附件,並刊載於本府入口網站-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
自治法規-草案預告區(網址:http://law.tycg.gov.tw/)。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
之日起 7 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教育局(體育保健科)。
(二)聯絡人:林萱雯。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1 號 14 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7452。
(五)傳真:03-3361097。
(六)電子信箱:065140@ms.tyc.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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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依據國民教育法第五條之一第一項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十三條第
一項規定,有關學校、幼兒園應辦理學生團體保險,且相關保險範圍、金
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標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
之辦法,均授權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是參酌類此授權條文體例及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予以訂定,共十七條,其要點如
下:
一、訂定名稱為桃園市國民中小學與幼兒園辦理學生及幼兒團體保險辦法
。
二、內容說明法源依據並明訂適用對象、投保資格、投保期限、投保程序
、繳費方式、繳費金額、理賠金額、理賠範圍及除外責任。
三、本案法之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四、本辦法適用範圍。(草案第二條)
五、明訂要保單位及採購方式。(草案第三條)
六、明訂本保險之保險人。(草案第四條)
七、理賠範圍。(草案第五條)
八、理賠項目與金額。(草案第六條)
九、保費收費方式。(草案第七條)
十、免繳資格。(草案第八條)
十一、保險有效期限。(草案第九條)
十二、加退保辦理方式。(草案第十條)
十三、免繳生專案手術保險金。(草案第十一條)
十四、不理賠範圍及項目。(草案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
十五、投保程序。(草案第十四條)
十六、本辦法未規定事項辦理方式。(草案第十五條)
十七、補校學生準用本辦法。(草案第十六條)
十八、施行日期。(草案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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