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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桃園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
104.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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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4.12.16
~
104.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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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都建使字第10403195751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三項。
三、「桃園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草案總說
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
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
報之次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使用管理科。
(二)聯絡人:邱瓊萱。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
(四)電話:03-3341574。
(五)傳真:03-3341478。
(六)電子郵件: 10019454@mail.ty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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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為簡化建築管理行政業務、提升行政效率,並兼顧建築物公共安全,實有
必要針對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
、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訂定相關規範。參考五都法
規及執行狀況後,爰擬具桃園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管理辦法草案,共計六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之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建築物使用項目及變更範圍。(草案第二條)
三、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使用類組變更得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項 目及範
圍。(草案第三條)
四、一定規模以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案件之申請程序。(草案第四條)
五、依本辦法免辦變更使用執照仍應依消防及室內裝修法令規定辦理。(
草案第五條)
六、本辦法施行日期。(草案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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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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