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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桃園縣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噪音防制費使用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
099.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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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099.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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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9.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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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環空字第0990607737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
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14條第3項。 三、「桃園縣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噪音防制費使用辦法」草案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於本府網頁之法規草案預告區。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向以下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二)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10樓。 (三)電話:03-3386021分機217,廖美玲小姐。 (四)傳真:03-3313906。 (五)電子郵件:fmei@tyep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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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桃園縣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噪音防制費使用辦法草案總說明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於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經總統令公布,並經行政院定自九十九年五月一日施行,且優先以桃園國際機場為適用之國際機場。依其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有關國際機場園區噪音防制費之使用辦法由園區所在地之縣(市)政府定之,爰擬具「桃園縣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噪音防制費使用辦法」草案。 本辦法草案共計十八條,其重點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之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本辦法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草案第二條) 三、噪音防制費使用範圍。(草案第三條) 四、本辦法相關用詞之定義。(草案第四條) 五、噪音防制費用途。(草案第五條) 六、噪音防制設施項目。(草案第六條) 七、相關居民健康維護項目。(草案第七條) 八、得申請噪音防制設施之申請人及其條件。(草案第八條) 九、噪音防制費補助順序。(草案第九條) 十、噪音防制設施申請之審核規定。(草案第十條) 十一、鄉(鎮、市)公所申請噪音防制設施應檢具之文件。(草案第十一條) 十二、申請補助相關居民健康維護、電費、房屋稅及地價稅之申請人及申請項目。(草案第十二條) 十三、申請噪音防制設施補助應檢具之文件。(草案第十三條) 十四、相關單位及人員協助本辦法相關工作。(草案第十四條) 十五、受補助者使用噪音防制設施之規範。(草案第十五條) 十六、本辦法相關作業委託民間團體辦理。(草案第十六條) 十七、舊有違章建築之補助資格。(草案第十七條) 十八、本辦法施行日期(草案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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