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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桃園縣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噪音防制費使用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099.08.25
預告日期: 099.08.30 ~ 099.09.06
發文字號: 府環空字第0990607737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14條第3項。
三、「桃園縣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噪音防制費使用辦法」草案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於本府網頁之法規草案預告區。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向以下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承辦單位: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10樓。
()電話:03-3386021分機217,廖美玲小姐。
()傳真:03-3313906
(五)電子郵件:fmei@tyepb.gov.tw 

容:

 

桃園縣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噪音防制費使用辦法草案總說明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於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經總統令公布,並經行政院定自九十九年五月一日施行,且優先以桃園國際機場為適用之國際機場。依其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有關國際機場園區噪音防制費之使用辦法由園區所在地之縣(市)政府定之,爰擬具「桃園縣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噪音防制費使用辦法」草案。
本辦法草案共計十八條,其重點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之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本辦法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草案第二條)
三、噪音防制費使用範圍。(草案第三條)
四、本辦法相關用詞之定義。(草案第四條)
五、噪音防制費用途。(草案第五條)
六、噪音防制設施項目。(草案第六條)
七、相關居民健康維護項目。(草案第七條)
八、得申請噪音防制設施之申請人及其條件。(草案第八條)
九、噪音防制費補助順序。(草案第九條)
十、噪音防制設施申請之審核規定。(草案第十條)
十一、鄉(鎮、市)公所申請噪音防制設施應檢具之文件。(草案第十一條)
十二、申請補助相關居民健康維護、電費、房屋稅及地價稅之申請人及申請項目。(草案第十二條)
十三、申請噪音防制設施補助應檢具之文件。(草案第十三條)
十四、相關單位及人員協助本辦法相關工作。(草案第十四條)
十五、受補助者使用噪音防制設施之規範。(草案第十五條)
十六、本辦法相關作業委託民間團體辦理。(草案第十六條)
十七、舊有違章建築之補助資格。(草案第十七條)
十八、本辦法施行日期(草案第十八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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