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預告訂定「桃園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公告日期: 104.12.15
預告日期: 104.12.30 ~ 105.01.06
發文字號: 府地區字第1040325201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
三、「桃園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
    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
  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
  報之次日起七日內向以下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政局
(二)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5樓
(三)電話:03-3322101分機5309,范惠君小姐 
(四)傳真:03-3354863
(五)電子郵件:127211@mail.tycg.gov.tw
容:
桃園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草案總說明
    為辦理本市照價收買、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業務,落實平均地權政策
之執行,特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為實施本條例,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置實施平均地權基金;其設置管理,由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設置本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並依預算法
第九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地方政府預算,另以法律定之。前項法律未制
定前,準用本法之規定。」準用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政府設立之特種
基金,除其預算編製程序依本法規定辦理外,其收支保管辦法,由行政院
定之,並送立法院。」,擬具桃園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
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草案,共計十三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目的及立法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本基金適用之法令依據。(草案第二條)
三、本基金之性質、主管機關及管理機關。(草案第三條)
四、本基金之來源。(草案第四條)
五、本基金之用途及其撥付限制。(草案第五條)
六、申請本基金撥貸應提出之文件及程序。(草案第六條)
七、本基金貸款之撥付方式。(草案第七條)
八、本基金貸款利率及期限。(草案第八條)
九、本基金財務事務管理程序。(草案第九條)
十、本基金有關預算決算處理程序。(草案第十條)
十一、本基金會計事務處理程序。(草案第十一條)
十二、本基金如有賸餘之處理方式。(草案第十二條)
十三、本辦法之施行日期。(草案第十三條)
圖表附件:
發表建議區
無任何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