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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桃園市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使用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105.02.04
預告日期: 105.02.04 ~ 105.03.07
發文字號: 府環噪管字第1050030593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
三、訂定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
  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政府
  公報之次日起七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二)聯絡人:簡雪鳳。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
(四)電話:03-3860569轉206。
(五)傳真:03-3868073。
(六)電子郵件:00649@tydep.gov.tw
容:
桃園市政府為明確規範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使用,並落實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工作之執行,以減少航空噪音對航空噪音防制區內住戶之影響,爰依據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辦法。其訂定之重點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之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本辦法主管機關。(草案第二條)
三、本辦法相關名詞定義。(草案第三條)
四、噪音防制費用途及分配。(草案第四條)
五、噪音防制設施之項目。(草案第五條)
六、相關居民健康維護項目。(草案第六條)
七、噪音防制設施之申請人、申請條件及限制。(草案第七條)
八、噪音防制費補助優先順序之衡量因素。(草案第八條)
九、噪音防制設施及噪音防制費補助款之查核相關規定。(草案第九條)
十、申請補助相關居民健康維護、電費、房屋稅及地價稅之資格與決定
  優先順序、補助項目及額度之規定。(草案第十條)
十一、不予補助之情形及追繳受領金額之方式。(草案第十一條)
十二、申請人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申請格式與審核作業規定由本府
   另定之規定。(草案第十二條)
十三、得設置噪音防制設施、相關居民健康維護之公共設施項目及噪音
   防制費申請程序之規定。(草案第十三條)
十四、未符合第三條第十款規定之建築物,其補助作業規定。(草案第
   十四條)
十五、協助辦理補助申請及其所需相關行政作業費用之補助。(草案第
   十五條)
十六、本辦法施行日期。(草案第十六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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