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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桃園市桃園國際機場回饋金使用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105.02.16
預告日期: 105.02.16 ~ 105.03.22
發文字號: 府環噪管字第1050035772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
三、訂定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
  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政府公報之次
  日起七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二)聯絡人:簡雪鳳。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
(四)電話:03-3860569轉206。
(五)傳真:03-3868073。
(六)電子郵件:00649@tydep.gov.tw
容:
依據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機場六十分貝噪音線內回饋金及噪音防制費之發放作業與使用辦法,由園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為明確規範桃園國際機場回饋金之發放作業及使用內容,爰擬具「桃園市桃園國際機場回饋金使用辦法」草案,共計九條,其訂定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之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本辦法主管機關。(草案第二條)
三、回饋金回饋範圍。(草案第三條)
四、回饋金用途。(草案第四條)
五、回饋金分配計算方法。(草案第五條)
六、回饋金申請程序。(草案第六條)
七、回饋金預算編列及核銷程序。(草案第七條)
八、回饋金遇民眾陳情反對等事件致無法正常執行時處理方式。(草案第八
  條)
九、本辦法施行日期。(草案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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