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預告訂定「桃園市食品衛生檢驗收費標準」草案。

公告日期: 105.03.08
預告日期: 105.03.08 ~ 105.04.06
發文字號: 府衛檢字第1050006552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三、「桃園市食品衛生檢驗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
  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
  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衛生局衛生稽查檢驗科
 (二)聯絡人:呂侑璁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
 (四)電話:(03)4331025轉2606
 (五)傳真:(03)4511663
 (六)電子郵件:tyh1203@tychb.gov.tw
容:
為鼓勵食品業者做好產品品質自主管理,防止不良商品流入市面,以保障市民之飲食安全、健康及守法業者之權益、商譽,本市市民與位於本市合法設立之公司、行號及工廠,得向桃園市政府衛生局申請辦理食品衛生檢驗服務。桃園市政府考量市民與業者申請衛生檢驗需求,基於使用者付費及公平原則,並參考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民間檢驗機構辦理食品衛生檢驗項目及收費基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爰擬具桃園市食品衛生檢驗收費標準,共三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標準之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訂定各檢驗項目之收費基準。(草案第二條)
三、施行日期。(草案第三條)
圖表附件:
發表建議區
無任何建議。